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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二)经评估合格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三)其他协作网成员单位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四)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五)经大型仪器办同意的分析检测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获得协作共用网优惠价格服务的研究或测试项目,应在相关的项目总结、论文、会议资料等文档中标注“获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每年十二月向大型仪器办报送对外服务年度工作总结、典型服务事例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和入网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采用专家评审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评估一次,从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年度使用机时、测试样品数、对外服务和协作共用业绩、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开。具体评估办法由大型仪器办制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依据评估结果,对协作共用工作良好的单位或机组,根据其协作共用业绩给予运行费奖补,对工作优秀的单位、机组和个人将另行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工作优秀或具有特殊功能的入网机组因协作共用工作需要进行大修或升级改造的,可以向大型仪器办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并按大型仪器办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大型仪器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根据大修或升级改造情况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义务的,将给予取消其共用网成员单位资格,并将影响其单位申报政府资助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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