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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通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外宣传;

  (五)对共用网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为用户及时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二)保持入网仪器设备完好正常,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努力提高利用率;

  (三)公开发布入网仪器设备及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维护共用网的信誉;

  (四)遵守本管理办法,报送总结材料、接受定期考核评估。

第六章 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设立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入网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服务奖补;

  (二)协作网站建设和信息维护费用;

  (三)分析测试技术培训费用;

  (四)专家评议和咨询费用;

  (五)工作及奖励经费等;

  (六)资助入网仪器设备的大修和升级改造。

第七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力度,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检测项目的记录,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入网仪器设备对外分析检测服务收费。共用网成员单位的收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公共服务业务的收费,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或实行市场调节价,在规定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设备开展分析检测服务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照大型仪器办审定的有偿服务优惠价格收费,该项测试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将作为协作共用业绩评估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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