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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负责协作共用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协作共用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八)协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有关事宜;

  (九)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由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大型仪器办聘请,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协助评议共用网成员单位及其仪器设备入网申请和有偿共享优惠价格;

  (二)协助评估入网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和仪器机组技术水平;

  (三)协助检查和考核共用网成员单位服务质量;

  (四)协助评审入网仪器大修或升级申请。

第四章 入网与使用

  第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入网条件的仪器设备可申请加入共用网,经评估,由大型仪器办批准,成为入网仪器设备。

  (一)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

  (二)性能指标达到本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三)运行正常,能提供准确、可靠、及时的对外服务;

  (四)使用与维护骨干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分析测试资格和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 凡设在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拥有符合条件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可申请加入共用网,经评估后,由大型仪器办批准,成为共用网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上必须加入协作网。

第五章 共用网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其他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设备进行分析检测,可按规定享受价格优惠;

  (二)利用入网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分析测试服务,可根据服务情况按规定享受奖补;

  (三)参与共用网组织的培训、考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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