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科财[2007]1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
“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
(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行自愿为主的原则,对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采用公益服务与有偿共享相结合的原则,设备拥有方承担应有的共享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