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
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积极探索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要加快建立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设立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储备和脱硫资金,对新建项目和老电厂之间二氧化硫指标进行综合调控。依法获得排污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的燃煤电厂,通过削减产能、清洁生产和脱硫改造等措施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其富余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要逐步培育环保市场,鼓励专业机构投资脱硫,参与排污权交易。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污染减排工作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减排办公室,减排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在浙国家电力企业是本地本行业本企业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建设、财政、公安、农业、统计、价格、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确保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的资金需要。
(二)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考核。
污染减排工作由各级减排办公室组织考核,主要考核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污染减排的指标、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减排工程和措施落实情况。省减排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我省污染减排管理办法和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省环保局每季度向省政府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状况。各设区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当地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自查报告报省减排办公室。省减排办公室在1月20日之前完成对各设区市年度减排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全省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