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监管,落实污染减排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企业,一般区域实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的替代,钱塘江流域增加氨氮指标。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由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省部属发电企业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由省统一调配。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未按期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产整改。

  (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近期,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主要包括:日排化学需氧量10千克以上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存栏300头猪以上(或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和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污染源,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确定允许污水进管量和污染浓度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分级确定省、市、县三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省级重点排污单位2007年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尚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市级、县级重点排污单位,也要抓紧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等“三量”建立管理台账,“三量”台账要一厂一档。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将企业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停产限产,环保部门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评优创先、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