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签订包括污水处理达标率在内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监管方、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达标排放。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建设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适时制订实施我省污水处理厂地方排放标准。

  (四)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脱硫。

  “十一五”期间,全省所有现役燃煤火电机组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对确实不具备建设高效脱硫设施条件的现役机组,脱硫效率应不低于75%。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5%以上,热电机组脱硫效率必须达到75%以上。脱硫设施运行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在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对现役燃煤机组脱硫改造工程给予贴息支持。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省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贴息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现役燃煤机组完成脱硫改造并经省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脱硫加价标准。新建、扩建燃煤机组同步安装脱硫设施的,执行国家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实际脱硫加价应按电厂实际脱硫率与实际运行率折算。

  对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安装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的火电机组,省有关部门在安排发电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电网调度优先安排上网。对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机组,在提前脱硫时间段内,对其加倍安排当年脱硫利用小时,增加其发电量。对于高能耗机组和未实施脱硫改造的机组,相应减少其发电量。对未按计划完成脱硫改造和未达到规定脱硫效率的机组,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计划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相应核减其上网发电量。

  各地要加大分散小锅炉拆除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集中供热,鼓励现役热电联产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尽快拆除自备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现役125万千瓦及以上纯凝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优先纳入当地热力规划。对在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推行严格的“以热定电”制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