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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二)继续深入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

  2007年底前,“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确定的所有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必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对所在县(市、区)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完成整治任务。继续深化化工、医药、制革、印染、水泥、冶炼、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制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标准,明确须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名录和进度要求,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政策。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合理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争到2010年,全省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基本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十一五”期间,建成1000个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完成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2007年底前,列入“811”环境污染整治计划的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2010年底前,全省136个中心镇和钱塘江流域直接面江城镇的污水处理厂要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太湖流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管网,要按照国家部署的时间和标准要求,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一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0年,杭州、宁波市区的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其他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其他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

  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尚未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市县,2007年6月底前必须开征。按照确保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的要求,加快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07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08元/吨,其中,经济发达地区调整到不低于12元/吨。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在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对未按计划进度建成污水处理工程的,新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的,未按要求建立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低于规定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期建成或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由环保部门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达到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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