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在浙国家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的要求,制定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十一五”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对照2005年、2006年环境统计报表,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与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有污染减排任务的单位逐年签订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市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每年5月底之前,要将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减排责任书报省环保局备案。在浙国家电力企业污染减排责任书由省环保局和相关企业直接签订。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建设工程和需关停并转的“低”、“小”、“散”企业名单及进度安排,督促所辖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实施具体减排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门污染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污染减排应急预案。每年9月底,要对前三季度污染减排进度进行全面分析,一旦发现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情况,立即启动停产限产轮产等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完成本地本部门年度减排任务。
三、突出重点,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政策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各市、县要加快编制市县域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并以此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基本依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坚决淘汰小印染、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石灰窑、水泥机立窑以及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2010年底前,淘汰50%以上的粘土砖瓦窑生产能力,淘汰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
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核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高效的火电机组。“十一五”期间,关停3278万千瓦小火电,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逐步淘汰中压及以下燃煤机组。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市场手段外购长期、稳定、清洁的电力资源。
加快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着力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2010年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贸、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