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7〕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在推进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中,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首要任务,层层落实减排指标,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等基础性工作,按照“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要求,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探索污染减排实施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在全省经济继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均比上年有所下降。但是,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指标相比,下降幅度偏小。完成“十一五”期间总体减排任务,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对污染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楚、政策不完善、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污染减排工作的进度。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大减排工作力度。
二、明确任务,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十一五”期间,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把经济增长建立在污染减排的基础之上;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措施;坚持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考核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1%,其中太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3%;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