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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及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项目。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按照中共山西省人民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干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06〕14号)的要求,继续抓好“2007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干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晋西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就业项目的落实。各高等学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对参加就业项目计划的毕业生,学校要给予适当的奖励。要探索和建立高校毕业生对口支援基层的长效机制。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和建功立业。
  四、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强化职责,狠抓工作落实。
  (一)人事部门要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省、市两级新考录的公务员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 3。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主要从“三支一扶”和聘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中进行招录。各级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搞好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的政策,要简化手续,为高校毕业生落户提供方便。对用人单位接收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应取消落户限制,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接受函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毕业生可持教育部门开具的回原籍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允许省外院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凡在我省范围内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保证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9月1日后对未就业应届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制度,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建立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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