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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干意见

  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临汾市、运城市、吕梁市,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于2007年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及山西铝厂、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须按照国家及省对分中心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心与分中心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建设部要求,于2007年底前实施对所属分中心的授权管理,实现我省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三、健全保障体系,维护职工权益。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主要政策,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条例》规定的各级财政和单位(企业)的法定义务。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13个县(市、区),必须从2007年1月起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但财政补贴尚不到位的37个县(市、区),必须从2007年1月起将财政补贴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严禁只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部分,不给职工缴存单位应补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有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四、采取积极措施,清理违规资金。住房公积金是依照《条例》规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住房保障资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前形成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的清收工作,制订清收工作方案,列出明细,逐笔清理,逐一落实还款责任,2007年底前必须全部收回。
  凡是由政府批准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回收和归还;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以及个人借款,要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清收。
  五、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监督管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监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要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交叉审计,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检查和考核;要加强财务监督,严肃查处公积金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并强化社会监督,每年年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向管委会全体委员及管理中心全体职工述职述廉,并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加强对商业银行受托管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要抓紧制定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尽快完成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做到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控。
  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编办、省监委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并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情况及不按规定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督查。凡是对本意见要求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将追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对于清收不力或因决策失误致使发放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难以收回,以及对在机构调整中或调整后新发生的挤占挪用资金,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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