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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干意见
(晋政办发〔2007〕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在大力宣传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有部分市存在“管委会决策”不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展缓慢;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个贷率较低且发展不平衡;机构调整前形成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清收任务艰巨等问题。为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决策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条例》规定,每个设区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管委会实行任期制,主任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管委会工作,为“管委会决策”创造条件,设立管委会常设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根据管委会人员变动情况,按“3个1/ 3”组成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管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要健全议事规则,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审议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管委会召开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上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
  二、规范机构设置,尽快理顺体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是贯彻《条例》的重要内容。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和省编办下达机构编制的通知,结合各自实际,尽快理顺体制。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晋政发〔2002〕21号)要求,对拟担任管理中心主任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任命。没有履行任职资格审查手续的,须尽快履行完善任职资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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