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除上缴中央的外,予以减免。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必须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将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以市、区和县(市)财政为主,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全省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大中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好的要给予表彰和经费支持。
省财政按照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不同经济类别地区和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给予补助。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健康保障作用。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拉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降低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水平应分别较二、三级医疗机构低15%、20%以上。探索完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相适应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机制。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行业监管和质量控制。完善社区医药价格管理,推行药品集中采购,确保医药安全,降低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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