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提交会议讨论材料格式。正式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有主报告及协调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情况说明(报告主要内容是:需确定事项、相关方面意见及有关背景资料的说明),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份数印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严禁在会上自行散发材料。
4.把握宣传纪律。有关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内容及议定事项需向外公开报道的,新闻报道稿件要经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必要时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签。
二、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一)从严控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省直各部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过程中如遇涉及面广、内容重要的事项,经批准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1.拟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要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于时间要求紧、内容重要的会议,主办部门要以书面请示(说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理由、参会人员、议程及会议时间、地点)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秘书长、主管副省长同意后须报常务副省长、省长批准。
2.经批准的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会同主办单位认真做好会议组织工作。
(二)严格控制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受理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召开全省性大中型会议的审批。各部门的全省性会议一般每年只召开一次,主办部门要拟定会议请示及筹备方案,提前一周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按程序审批。部门年初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可由分管副省长到会,也可发表书面讲话或做出批示。具体由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由分管副省长审定。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业务会议,省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如部门认为会议重要,确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由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提高会议效率,切实改进会风
1.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召开的会议,省直各部门和有关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名单参加会议。凡指定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再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2.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一级。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会议的组织要充分考虑各市的实际,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合并召开,以免把时间浪费在路途上。凡是没有汇报任务、不需要讨论、安排部署工作的会议要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