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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公文限时办结制度、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及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文呈批流转登记表(略)

关于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及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针对性地解决在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及会议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切实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
  (一)议题确定。省政府常务会议是省人民政府研究和决策问题的重要会议。常务会议议题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统一收集办理,并根据议题的内容综合平衡,按月提出拟上会议题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紧急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二)事项范围。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报告;通过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性规章;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及安全生产形势;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研究需要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研究政府系统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的事项。
  (三)议事要求。
  1.加强会前协调。凡提交常务会的议题,呈报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应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部门之间意见不能统一的,报请分管副秘书长予以协调,并签注意见,对协调结果和意见分歧予以说明。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协调会,相关部门必须由部门负责同志参会,部门对议题的意见要书面提出,并加盖公章或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认可。相关议题协调后报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方可安排上会。未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和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的,不安排上会。
  2.严格会议纪律。与上会议题有关部门在接到办公厅会议处的通知后,要提前确定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常务会议应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外出不能到会的要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除参加全国性会议、陪同部委领导、出国考察或生病外,不得请假),经批准可由主持工作或分管工作的负责同志到会。上会议题汇报部门可根据情况派1-2名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列席部门一律不准带随员。上会议题要由呈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其他随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发言。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列席部门负责同志如有新的不同意见,经主持人同意后可发言,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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