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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公文限时办结制度、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及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省长助理审批时限:特急件一小时,急件二小时,一般件二个工作日。
  第八条 秘书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一小时,急件二小时,一般件二个工作日。
  第九条 副省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三小时,急件五小时,一般件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长审批时限:特急件三小时,急件五小时,一般件四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特提件按规定时限办理,所有经手和审批人员(含省领导)随呼、随到、随办。
  第十二条 领导批示件退出后,复核、付印或转出批示时限:特急件半小时,急件一小时,一般件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单个公文总运行时限:特急件一至二个工作日,急件三个工作日,一般件十个工作日,延时件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特急件、急件、一般件的运行过程,承办处室要及时跟踪催办,了解文件审批情况,如属缓办或暂不审批,也应将有关情况反馈秘书六处承办人。
  第十五条 缓办件由领导处室退出后,秘书六处承办人应注明“缓办”退报文单位。
  第十六条 领导不予审批的文件,由秘书六处承办人通知报文单位。
  第十七条 领导在外,遇紧急公文,如领导在太原市范围,承办人应向处室领导提出并负责送达;如领导在外地,承办人应按照领导外出协作分工,请示相关领导。
  第十八条 领导临时外出,可电话请示,注明“公出”送上一环节审批。
  第十九条 在公文呈批过程中,根据有关领导批示,需修改、协调的文件,按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办,视为该公文暂已办结。待重新修改或协调意见统一后,再次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实行限时办结制的公文是指正常程序接收办理的公文,倒流、直送文件不包括在内。要严格公文运行呈报程序,坚决杜绝倒流、直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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