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政策,按照《九龙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加快乡镇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设步伐。通过市场化运营和强化管理,使垃圾收集、处置真正落到实处,减轻九龙江流域垃圾对河口及近岸海域的污染。计划重点实施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以及漳州市芗城区、龙海市、平和县乡镇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等11个项目。
(五)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强违规水电站清理整顿、推进水土流失治理、矿山整顿、生态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进行城市内河综合整治,恢复与改善城市生态。计划重点实施新罗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龙岩中心城区河道整治、红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分公司和福建煤电股份公司坑柄煤矿整治、漳州市区三湘江河道整治(二期工程)、漳州市区浦头港和九十九湾内河整治等15个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强化对2006年未完成项目和2007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尤其是各县(市、区)乡镇垃圾处理处置场建设与运行管理,要研究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发挥应有的效益。要把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县、区)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作为当地政府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流域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通报。
(二)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各地要于2007年5月底前将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并组织制定实施辖区内总量削减方案,明确削减目标、具体项目、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人等。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新、扩、改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都必须从现有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中安排。要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台帐,核实跟踪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排污总量削减情况。对未完成总量指标分解任务以及未落实治理工作的地方,暂停审批新、扩、改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督促企业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扶持重点项目实施,加强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沿江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流域整治资金投入,省直各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请省直各有关部门将安排的整治项目要及时报备流域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避免对同一整治项目重复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