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山西省古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文化厅制订的《山西省古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古籍普查实施方案
(省文化厅 2007年5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文教科发〔2006〕20号)精神,为加强我省的古籍保护工作,制订山西省古籍普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普查工作机构
成立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新闻出版局、省宗教局、省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省文化厅牵头,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
成立全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珍贵古籍的定级审核和普查咨询工作。
成立山西省古籍保护中心,中心设在山西省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人员培训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和教材培训全省普查人员,指导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审核、汇总古籍普查成果,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善本古籍进行定级,建立山西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山西省古籍联合目录。并负责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上报普查数据,沟通相关工作事宜。
全省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及各藏书机构作为具体的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要求,负责本馆或本地区本部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并向山西省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民间收藏的古籍,可直接到山西省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也可到所在市、县图书馆进行登记。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机构,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全省古籍普查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文博单位图书馆(藏书楼)、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等;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可以纳入普查范围。古籍普查对象为汉文古籍,金石拓片、舆图、简册等特种文献暂不列入这次普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