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


  (三)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事先取得当地市或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和收益分配按(二)款规定办理。

  (四)省属企业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比照上述条款规定执行。

  三、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属单位提出土地资产转让申请,按规定报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拟转让后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

  (二)不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省属企业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定执行,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转让价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省属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转让,所得价款缴入省级财政。

  (三)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事先取得当地市或县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属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委托转让协议书,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省属单位负责按协议及时交地。该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总价款30%用于当地市或县支付相关税费和交易成本等支出,70%上缴省级财政。

  (四)已按土地评估价值转增国有资本金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视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按本条款规定办理。

  四、省属单位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属单位应商当地市或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初步方案,包括交地时间和方式、新的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出让底价等,经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属单位与当地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委托转让协议书,附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初步方案,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文件等,由当地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块实施“招拍挂”出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