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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
(闽政办[2007]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省属单位(包括:省属企业,即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即省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合理调整土地资产转让收益分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属单位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属单位向当地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资产处置初审申请。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三)省属单位持经审批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等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手续。

  (四)省属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向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资本金手续,获得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属单位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拟转让后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省属单位与当地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对外转让协议书,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省属单位负责按时交地。该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总价款(含土地出让金,下同)30%用于当地市或县支付相关税费和交易成本等支出,70%上缴省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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