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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度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


  (四)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促进工程。经贸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抓紧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环保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牵头依法督促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建设循环经济实践区、生态工业园区和污染集中控制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产业集约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提升污染防治水平。重点实施30项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

  (五)生态功能保障工程。以保障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重点推进矿山整顿、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国有林场建设等,恢复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平衡,发挥生态优势,重点实施23个项目。

  (六)循环经济试点工程。省经贸委要组织实施全省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促进青口汽车生态工业园区试点、马尾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延平区炉下镇循环经济实验区、太平镇循环经济南坪溪试点项目,以及德化县域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等闽江流域循环经济试点建设。

  (七)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加大生态农业建设力度,大力推广成熟适用的生态农业模式,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农村沼气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八)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要加快流域市、县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建设,制定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计划,2007年底前,COD、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污染负荷占所在设区市相应污染负荷60%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监控中心联网。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强化对2006年未完成项目和2007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要把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县(区)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作为当地政府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流域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通报。

  (二)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各地要将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并组织制定实施辖区内总量削减方案,明确削减目标、具体项目、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人等。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新、扩、改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都必须从现有企业减排总量中安排。要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台帐,核实跟踪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排污总量削减情况。对未完成总量指标分解任务以及未落实治理工作的地方,省里将暂停审批新、扩、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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