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新农村建设中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承担监管责任。
指导燃气管理部门对安全使用城市燃气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燃气产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中的安全监管,不断提高燃气产品质量。对燃气生产、储存、供应等设施和场所经常检查和维修,制定燃气事故灭火救援预案,建立快速反应的抢修队伍。承担管理责任。
指导自来水公司结合城市给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时补建消火栓,解决消防给水管道陈旧和水量、水压不足的问题。定期检查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给水设施,发现损坏、埋压的要及时检修和清理。承担管理责任。
(四)规划和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管理责任。
在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要求,预留消防站用地。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督促和指导下级部门编制和完善城镇、乡镇等区域性消防规划,并监督其执行。承担监管责任。
(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执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等业务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及消防实际需要,逐年递增消防业务经费。承担管理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的消防业务经费投入。承担监管责任。
(六)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危险化学品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承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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