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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八)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扩展合同制消防队伍,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社区义务消防队伍。

  (九)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开展争创无火灾单位、社区、村屯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经常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提高各基层单位和广大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发生特大火灾时,要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并制定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市和区、县(市)政府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对市政府部署的消防工作在本部门的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

  (三)研究分析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形势,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问题。

  (四)负责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五)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各单位建立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三、市和区、县(市)政府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全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审查基建项目时,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承担监管责任。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准核发施工许可证。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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