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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区、县(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工作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和协调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二)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规定,督促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四)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落实本地区消防工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五)组织、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落实《沈阳市城市消防规划》。在编制区域性规划时,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其中,并结合开发区、新建区和其他乡镇建设同步实施,一步到位。

  (六)组织、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加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上报的责令有关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要于7日内作出决定。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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