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收0.9亿元政府项目贷款。有关地区如不能完全以货币形式偿还,可用原项目所属有效资产抵偿或抵押贷款偿还。
(六)清收0.3亿元党政干部欠款本息。按照有关要求,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偿还的,由县级政府对其实行"三停五不"措施,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
(七)清收新民、辽中、康平3县(市)2.2亿元财政欠款本息。上述3县(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并保证今后不欠息,同时完善贷款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逐级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清收工作。
(二)各地区要将清收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乡、村、责任人,确保清收工作如期完成。
(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
市农村信用社要在清收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实施目标清收、责任清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自身工作考核,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市法院要对清收工作中的诉讼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为清收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市公安部门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防止债务流失。
市监察部门要对清收工作进行监督,对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清收工作中不作为、组织不力、推诿扯皮、严重干扰和阻碍工作进展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的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从严追究其党政纪责任;要严肃查处不良贷款背后的违法违纪问题,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市人事部门要切实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促检查; 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对个别国家公职人员久拖不还甚至有意逃废债务的,采取"三停五不"措施。
市林业、国土、房产等部门要为清收工作期间接收、处置不良资产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权益。
各新闻部门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予以曝光。
(四)严格落实和兑现奖惩机制。对在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本地区没有按期完成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清收任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坚决执行问责制;对肆意阻挠、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