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23号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实施方案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和2006年9月14日全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会议精神,我市拟在今年9月底前,清收全市农村信用社28亿元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为确保清收工作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精神为指导,以全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安全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目的,以清收处置7种类型政府关联类贷款为内容,切实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千方百计清收不良贷款,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增强"三农"信贷资金投放能力,为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保证全市信用社顺利实现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目标创造条件。
二、具体措施
(一)清收6亿元村集体贷款。村委会如果不能偿还,可依法采取林权抵偿,或用机动土地、荒山、池塘、水面、闲置房产抵偿或抵押的方式进行偿还。
(二)清收处置5.7亿元村办集体企业欠款和担保贷款。如不能完全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可用有效资产抵偿或抵押贷款偿还。对倒闭、停产的企业,由村委会制定还款计划。
(三)清收7.5亿元乡镇企业贷款。对正在经营或转制、出售、承包他人的乡镇企业的贷款,由乡级政府负责组织清收工作;对倒闭、停产的企业,由乡级政府制定还款计划。
(四)清收6.2亿元县、乡级政府所辖部门自借和担保贷款。如不能完全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可用有效资产抵偿或抵押贷款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