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区应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到2010年,全市90%以上的住宅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和业主履行《业主公约》情况。暂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同意,本地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开展工作。
六、物业服务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服务内容、标准、收费及使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和经理人信用考核制度,定期在沈阳物业网和相关媒体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或吊销资质。业主委员会对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扣除履约保证金,或依法解除合同。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畅通受诉渠道,发挥“96191”房产服务热线作用。
七、积极推进房屋维修管理体制改革,各地区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建立房产维修服务中心,负责房屋维修工作。社区建立房屋维修工作站,以市场化方式选聘房管员,负责落实住宅区内房屋的修缮责任主体和修缮管理单位,督促管理单位建立房屋维修资金台账等管理档案,协调辖区内的房屋修缮、房屋安全、供热等事宜。
八、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对商品房、自管房、直管房维修资金实施统一管理。各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台账,以及房屋维修资金补建、续筹等工作。要加大对挤占或挪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清缴力度,年底前清缴完毕。当房屋出现涉及安全和紧急情况时,应简化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经本地区政府批准,即可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并在房屋维修涉及到的业主中分摊房屋维修资金。要建立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没有建立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不健全房屋的应急维修,待这部分房屋的维修资金建立或健全后,再予以返还。
九、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制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新建住宅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经各地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住宅区物业等级评定意见后,由市物价局确定临时收费标准,并核发《收费许可证》。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期临时收费标准及《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