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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24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7〕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现就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为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环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及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由本地区政府负全责。各地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委员会(简称社区)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社区应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定期评议和考核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三、各地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市房产局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审工作。新建住宅区一律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提倡建立由开发企业、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模式。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非规范化物业管理住宅区,经过综合整治后,可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全面物业管理或专项物业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我管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社区负责组织卫生扫保,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配备保洁员,解决保洁问题。经过两至三年的努力工作,力争使全市住宅区实现不同档次的物业管理全覆盖。

  四、新建住宅区在物业销售前,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中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对未经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新建物业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单位在进行公开招投标前,要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开发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部分,向买受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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