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陕教体[2007]13号)
各市教育局、体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现将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标准》的实施办法要求,每年按时向国家数据库和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
二、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
(一)从2007年开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应全面实施《标准》,确有困难不能在2007年实施《标准》的学校,须报请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至2008年实行。
(二)从2007年新学年开始,全省各市(区)中学、小学实施《标准》的学校数不能低于85%;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延期至2008年实施《标准》的学校数不得超过10%;全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施《标准》的学校数须达到100%。从2008年新学年开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面实施《标准》。
三、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备案。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将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市(区)实施《标准》情况的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四、各市(区)县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确保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市(区)和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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