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教资[2007]33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教育厅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横向科研研究经费;高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纵向项目研究经费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高校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