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7]41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省内各高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及县(市)区物价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提高对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依法进行教育收费管理,规范行政行 为,努力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
二、各市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物价部门制定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清理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向部门、学校下发的教育收费文件,向学校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公示表,以及向学生印发的收费通知单等,凡是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清理自查情况于4月20日前书面报省。
三、各市在清理自查工作中,对省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也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农民工子女入学收费与城镇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高中不准超计划招收择校生并收取择校费等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情况也于4月20日前书面报省。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省将于近期重新修订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请各市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的执行情况,包括在规范服务性收费方面的实际作用、存在不足、有关方面的反应,以及需要完善的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认真调研,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及时报省。
五、各高校(包括本专科学校、高职院、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下同)要认真贯彻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06]7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高校各类收费的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高校收费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高校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核定,由各高校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和辽教发[2006]76号又件规定提出意见,经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市属高校凭省物价局批准文件到所在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