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7]201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各先导区价格管理部门: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不影响市场供应,对本次调整药品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在辽宁省物价局未下达价格前,暂由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零售价格,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场上流通本通知调整药品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以及附表中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有关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辽宁省物价局申报定价资料和现行销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