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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关于抓紧上报粮食法制工作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

吉林省粮食局关于抓紧上报粮食法制工作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
(吉粮综函[2006]5号)


各市州粮食局:
  2005年8月,省局下发了《转发国家粮食局<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吉粮综字[2005]69号),要求各市州粮食局健全粮食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人员,做好法制工作,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按此要求,有的地方已将粮食法制工作机构有关情况上报省局,但多数地方没有按要求上报。今年,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粮食法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切实开展工作。为此,就上报粮食法制工作机构有关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州粮食局要明确法制机构,配备人员。随着粮食流通工作法制水平的提高,做好粮食法制各项工作迫在眉睫,各市州粮食局要明确抓法制工作的科(处)室,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
  二、加强同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业务指导。各市州粮食局法制机构要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积极主动,争取指导,不断提高法制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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