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食行政复议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具体为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粮食行政机关”。目前,各市州粮食局已明确了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但多数市州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与承担的任务不适应。因此,要把法制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1、要高度重视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行政复议工作,明确领导责任。
2、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保证行政复议经费。
粮食行政复议办法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为此,行政复议经费要列入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附:全省粮食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统计表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
全省粮食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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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 责任部门 │ 分管领导 │ 部门负责人 │ 工作人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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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粮食局 │ 办公室 │ 武 凌 │ 赵月丽 │ 由志强 │0431-8922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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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粮食局 │综合业务处│ 孙力南 │ 闻 明 │ 张岩石 │0432-2032812 │
│ │ │ │ │ 李 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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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粮食局 │ 办公室 │ 姜 秋 │ 郝宝华 │ 田 奎 │0434-5012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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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粮食局 │ 人秘科 │ 杨欣华 │ 曲凤云 │ 李光锐 │0437-3226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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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粮食局 │ 办公室 │ 潘加佳 │ 王玉三 │ 陈 旭 │0434-3652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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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山市粮食局 │ 调控科 │ 朴明友 │ 田晓斌 │ 卫端全 │0439-3312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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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城市粮食局 │ 党 办 │ 王彬彬 │ 蔡占元 │ 赵小刚 │0436-5098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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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原市粮食局 │ 办公室 │ 马宪军 │ 刘国东 │ 刘淑清 │0438-2124054 │
│ │ │ │ │ 曾庆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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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州粮食局 │ 办公室 │ 李炳燮 │ 沈文福 │ 金 花 │0433-2813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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