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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关于学习贯彻《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做好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粮食局关于学习贯彻《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做好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
  2005年7月4日,国家粮食局以通告形式发布施行了《粮食行政复议办法》,这是粮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保证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十分重大意义。《粮食行政复议办法》是《行政复议法》同粮食工作实际的具体结合。各市州粮食局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粮食行政复议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充分认识实施粮食行政复议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级粮食局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是要严肃认真地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要依法受理,不得无故拒绝、推诿。二是要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见错不纠,放弃原则,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客观、公正的复议意见,该维持的依法维持,该撤销、变更的依法撤销、变更,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三是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程序和制度。要在实践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表制度。
  三、加强粮食部门法制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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