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有线电视移装费的收费标准及规定”已被《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6日)废止辽宁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6]96号)
各市物价局、广播电视局:
为了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78号)、《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及《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包括初装费、加装费、移装费、收视费和重新开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初装费。每个终端收费最高不超过350元。新建住宅有线电视管线已入户的,初装费从低收取,每户住宅不超过200元。
2、加装费。在初装终端的基础上增加终端,每增加一个终端,收取加装费(含所需工料费)50元。同一地址增加的终端不得重复收取初装费。
3、移装费。用户因个人原因同城(同网)迁居,将原住处的有线电视终端迁至新的住处,同时不再保留原住处的终端,每台收费不超过50元(含所需工料费)。因政策原因(如政府拆迁、棚户区改造等)需要移机的,免收移装费。对迁居移机的用户不得重复收取初装费。
4、收视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实行“同网同价”,即同一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发送相同节目信号的,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第一终端收视费每月不超过12元,每增加一个终端,每月可增收收视费不超过3元。对农村用户,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固定经费补贴的,收视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从低核定。未实行联网的农村(含县城),其收视费标准由所在市物价部门按不超过本市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