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广播电视局转发《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7]171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
现将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6]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个别居民区的原闭路电视网,未与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联网的,其收费标准须经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继续按《转发〈关于大连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大发改收费字[2006]39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低收入用户和特殊用户的减免规定,继续按《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确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大发改收费字[2005]3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有线付费电视、视频点播等业务,其收费标准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