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06]34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
教育部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5]4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川教[2003]99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3]162号)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开展合格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及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努力构建多功能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
二、请各地按照教育部下发的《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试行)》和《四川省合格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量标》要求,做好合格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做好拟申报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自评工作,于3月30日前将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推荐名单及市、州级评估报告一式3份报省教育厅师范处。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州申报的省级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具体评估时间和安排将另行通知。评估有关后勤服务等工作委托省小教培训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