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教职函(2007)3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1991年以来我省陆续开展了4次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先后认定了293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十多年来,这些学校在改革创新、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为办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职业教育方面起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但近几年来随着布局结构调整,原有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发生了很大变化,为进一步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决定于2007年开展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调整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促进骨干示范性学校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建设一批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办学条件好,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高,人民群众满意,能够在办学模式创新、培养模式创新、专业和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在当地乃至全省、全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高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带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整体实力和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原则
(一)既要注重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更要注重质量和效益,突出改革创新和骨干示范作用。
(二)在严格掌握标准的同时,注意分类指导。适当考虑重点学校在不同地区、行业(专业)的合理布局;适当考虑学校所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给学校带来的特殊情况;对艺术、体育、特教类学校要考虑其行业部门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
(三)近期拟提高办学层次或改变办学类型的学校,原则上不应作为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备选学校申报。要保持重点学校的相对稳定。
三、调整认定范围
(一)除2003年以后重新调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2006年新确定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外,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均应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