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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7]41号)


省审计厅:

  你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申请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审人函[200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64号),有效期二年,即自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厅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期限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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