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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7]4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辽注师协字[2006]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26号),有效期延至2008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本通知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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