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事项
(一)各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不再调整,签发《就业报到证》期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约工作照常进行,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做好鉴证工作。其中,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鉴证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回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就业手续;由我厅鉴证的,7月16日以后到我厅办理。离校时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就业单位,需调整改派的,8月1日以后办理。
(二)毕业生报到时间自2007年7月16日开始,有效期1个月。各学校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教育指导,督促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或按照所派遣地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通过“就业网”进行网上报到。对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报到的,不再为其办理报到、改派等手续。
(三)各学校在发放《就业报到证》后,要及时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认真整理毕业生档案,将档案寄送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并将转递档案的机要号及时录入到就业网系统中,以便毕业生或接收单位查询。
(四)各市教育局要在7月15日前,使用 “毕业生报到”模块下的“报到地点设置”功能,批量操作毕业生的具体报到地点。
(五)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可以使用“网上报到”功能。需要组织二次招考的教育局,可以使用“网上报到”模块下的“查看毕业生信息”功能,将毕业生详细信息导入到本地。
(六)户口、档案暂留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周到我厅办理就业手续。其中,2007届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可以在网上进行签约、办理改派、二次派遣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2005届毕业生,各校于8月31日前全部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市、县(市、区)教育局。
(七)就业方案已将毕业生列为暂不毕业或办理了派遣手续后,学校教务部门又确定为结业的,由学校负责到我厅办理结业生报到证手续。
(八)考取研究生和“专升本”的师范类毕业生,除考取不转户档的研究生外,一律不得发放就业报到证。离校前因未确定录取结果已发放就业报到证的,必须在入学后1个月内由就读学校收回,报我厅注销。没有注销的,毕业时将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就业方案列为升学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放弃升学重新就业的,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原毕业学校同意,在毕业后3个月内,由原毕业学校办理就业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提交毕业生书面申请、原毕业学校意见、录取通知书。3个月后退学的,由录取学校按退学学生处理,不再发放报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