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组织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在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展情况,对评价(评估)报告所提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加强跟踪监督检查整改。
(二)7月-10月
1、组织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在严格条件、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指导下,组织发放国家总局统一印制的销售许可证。各地所发临时销售许可证随之废止。
2、各地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产业政策调整,提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包括运输、燃放)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各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于3月31日之前报省安监局。
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认真贯彻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严格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简称“四私”),实现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意义,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案;要落实责任,各市要将打击“四私”列入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打击“四私”的责任落实到乡镇(社区)、村组和农户。要将打击“四私”纳入开展乡镇达标活动的内容;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防止私产、私销蔓延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在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