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函〔2007〕9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审批学校改制,假借改制之名提高收费标准,举办“校中校”、重点校、重点班,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和问题。这些行为和问题违反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拟于近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自查自纠,逐一梳理和排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提前部署,利用暑假和下学期开学的第1个月进行集中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自查自纠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底前报我厅。自查自纠报告应包括自查自纠的组织情况、排查出的问题、自纠的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
二、我厅将按照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利用专项督察、暗访抽查、来函来电随查等形式适时进行复查。对仍存在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通过省教育厅网站、现代教育导报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或不能限期改正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复查结果将作为当地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的内容,并与规范化学校建设挂钩。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规范化学校,取消其规范化学校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