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能力(包括改扩建后)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报省局备案。
2.设计能力(包括改扩建后)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设计能力(包括改扩建后)在45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所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要求
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煤矿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相关文件及资料
1.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
2.关于颁发《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
3.《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
4.《关于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察的通知》(苏煤安[2003]72号)。该通知中如有与《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相关内容不符合的地方,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为准。
5.《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手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