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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补充说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补充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3日)废止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苏煤安[2004]25号)


各煤矿企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察的通知》(苏煤安[2003]72号)已下发,鉴于有关单位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现对上述两个文件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附: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察的通知》(苏煤安[2003]72号),为了便于各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规范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查验收程序,从源头上杜绝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的安全隐患。特对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煤矿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条,煤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简称为煤矿建设项目。
  1.新建:是指新设计建设的矿井。新建矿井的各大系统及首采工作面建成试采后要完成整体的验收工作,后续的延伸工程如果不改变原设计,要逐一进行竣工验收;如果改变原设计,则按照改建项目执行。
  2.改建:是指在原有矿井的基础上改变原矿井设计,对整个矿井或矿井的某些系统及重大设施进行改造,以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或增加其安全可靠性。如通风系统的改造、提升系统的改造、生产布局和延伸工程的重大改变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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