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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川教[2006]60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农村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管理体制及其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好管理职能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理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管理体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加强领导、指导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综合管理和规划建设。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分解;负责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的教师招聘录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指导乡镇学校抓好农村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育发展和学生数量及结构变化情况,按照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适时调整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教师需求计划,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充计划的综合核定。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包括经县批准聘任、聘用的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乡(镇)中心学校受县级教育部门的委托,对乡(镇)以下的村小(教学点)进行日常教学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乡(镇)中心学校要明确一名副校长具体负责乡(镇)内村小(教学点)的日常管理。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是本乡(镇)小学教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本乡(镇)内村小(教学点)教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乡(镇)中心学校负责人应经常深入各村小(教学点),了解农村教师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乡(镇)中心校要定期组织村小(教学点)负责人的学习培训,增强政治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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