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国办发〔2007〕9号转发)等规章和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消防安全全面情况;
(二)为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保障;
(三)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