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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关于企业与外部环境安全间距问题。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其周边的企业或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其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证明已采取措施并消除了危害,或者证明已列入搬迁计划,并制定措施确保搬迁前安全生产的,可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关于企业内部安全间距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内部生产、储存及辅助配套工程的装置、设施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一律停产整顿,企业须按照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整改结束,经安全评价机构确认后,方可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关于企业其他事故隐患的整改问题。对于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除企业与外部环境安全间距和企业内部安全间距不足外的其他事故隐患,如在评价报告完成后2个月内能整改结束的,企业在整改结束后经安全评价机构确认,可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在评价报告完成后2个月内无法整改结束的,企业必须针对评价报告提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和详细的整改计划,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间,才可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整改承诺应有具体的整改措施、计划和完成时间,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确认。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承诺完成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将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衔接问题。2003年6月30日前取得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今年年底前必须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003年6月30日后取得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的新建企业、以及已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条件的企业,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上述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该类企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年底前视同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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